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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国际私法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国际私法guoji sifa

即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的总称。此种关系是在进行对外贸易以及在本国人和外国人交往中产生的。涉外民法关系的主体可能是外国人,或其客体可能是位于外国的物,或据以产生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可能发生在外国。国际私法的规范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国内法和国际惯例中。它所调整的问题包括:外国人在本国的民事法律地位;涉外所有权关系;对外贸易的买卖、运输、结算、保险等关系;一般涉外债务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和继承关系;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亦称版权)的国际保护;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和仲裁;司法文书的送达和传递;涉外公证和认证;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

国际私法

又称“冲突法”、“私国际法”、“国际民法”等。专门用于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主要渊源为国内立法与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虽被称为“国际私法”,但并不象国际公法那样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只是因为它所调整的民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和约定俗成的缘故。关于国际私法的范围和规范,国内外学者观点不一,主要可以分为两派:一派认为,国际私法的全部任务或主要目的是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其规范仅包括或主要包括冲突规范,国际私法即冲突法。另一派则认为,国际私法的基本任务是解决产生于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因而,其规范不仅包括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冲突规范,而且也应包括解决具体权利义务问题的统一实体规范(和国内法中专门用于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因为它们都是解决法律冲突的手段。后一种观点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特别是国际经济法学者的激烈批评。

国际私法

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总和。国际私法规范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国内法中。它所调整的问题包括: 外国人在本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涉外所有权关系; 对外贸易和买卖、运输、结算、保险等关系;一般涉外债务关系; 涉外婚姻、家庭和继承关系; 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 (或称版权) 的国际保护以及涉外民事诉讼问题等。对国际私法的组成,国内外学者间都存有不同看法: 有的认为应由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组成; 有的认为应由冲突规范、实体规范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组成; 还有的认为应包括冲突规范、实体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组成。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指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
产生的条件:
❶各国人民往来频繁,有些民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
❷各国民法互相歧异;
❸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一定范围内有适用外国法的必要和可能。
性质和作用: 国际私法的性质是法学界长期争论的问题之一。对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这一问题,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
(1) 国内法说。依据是:
❶国际私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其调整对象是私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❷国际私法规范主要由各国自己制定,其渊源主要是国内法;
❸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一般是由一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加以解决,而不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❹各国的国际私法存在差异,正是由于国际私法的主体、对象、渊源、强制手段等与国内法相同而与国际法相区别,所以有人主张国际私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英美大部分学者持这种观点。
(2) 国际法说。依据是:
❶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已超出一国范围而具有国际性;
❷国际条约和国家惯例已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
❸国际私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与国际公法的原则和制度相一致;
❹国际私法的作用与国际公法的作用一样,都在于划分国家之间主权扩及的范围。所以许多人主张国际私法具有国际法性质。
(3) 二元论。国际私法具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重性质的特殊法律部门。有些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在某些方面具有国内法的特点,如主体为自然人或法人,渊源包括国内立法等,而在另一些方面又具有国际法的特点,如调整的关系产生于国际社会、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必须遵循国际公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等。由此国际私法是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综合体。这种观点主要以德国的齐特尔曼、捷克的贝斯特里斯基等人为代表。另一个争论的焦点是国际私法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有的学者主张冲突规范是实体法。他们认为,冲突规范的调整对象是包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必是实体法,因此,冲突规范应当归入实体法的范畴。但有的学者主张冲突规范是程序法。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应当以是否直接规定当事者实体权利义务为标准,凡是直接规定当事者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都是实体法,反之,不直接规定当事者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则为程序法。冲突规范既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因而只能归入程序法的范畴,也有学者认为,冲突规范既非实体法,亦非程序法,而是自成一体的法律规范。一方面,冲突规范不能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因而它与实体规范有严格区别; 另一方面,冲突规范也不规定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这又与处理案件的规范相区别。因此,冲突规范只能被看成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冲突法应当自成体系,与实体法和程序法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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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9: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