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存款保证金制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存款保证金制度为了加强对银行经营的管理,并参考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做法,澳门负责对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澳门发行机构于1987年1月1 日实施一项存款准备金比率规定,又称为存款保证金制度。具体内容是规定在本地经营的商业银行,在吸纳存款后,须按规定留置一定比率的金额作为保证准备,存放在监管当局指定的代理银行专户之内。约三成的准备金可由银行自行设立,但必须遵守规定而经常备设在专户内。根据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在每周营业日结束时,按规定把计算所得的准备金余额向监管机构填报。存款准备金比率按存款的性质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即期存款及储蓄存款余额要抽取3%作为准备金部分; 3个月以内的存款,如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在扣除即期存款的该部分存款额后,按2%的比率,抽取作为准备金部分;超逾3个月的存款,则按1%的比率抽取金额作为准备金的部分。以上三项存款按比率抽取的部分之和,就是银行要设置的存款保证金。长期以来,澳门的居民存款中,三类存款的各占比重基本上保持相近的水平,变动不大。其中以3个月内存款占有最大的比重,其次是超逾3个月的存款部分。即期存款的款额比重相对上述两类为少。所以,定期存款余额中抽取的准备金就成为存款保证金的主要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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