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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土地所有权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土地所有权ownership holding right of land

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支配、使用和处置土地的权利。中国现行的土地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国有土地)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集体土地),在法律上表现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包括农户长期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和宅基地等。

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人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资本主义国家,土地除一部分属于国有外,主要属于私人所有。我国在解放前,土地主要为地主阶级所有。解放后,经过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并逐步实行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我国的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与之相适应的,有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只能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对国有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土地,被征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为了更好地保护土地所有权,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所拥有的、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排他性专有权力。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体现形式。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基本属性:
(1) 土地所有权的完全性。土地所有权是对土地的全面的、且一般的支配之完全权,是土地产权权利中最充分的一项物权,它是其它物权的源泉和出发点。
(2) 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即有排斥他人对土地的权利。因此,土地所有者对自己的土地具有垄断性。
(3) 土地所有权的恒久性。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没有一定的存续期限,它是无限期地由土地所有者保有的。只有发生社会变革,对土地所有制进行改革,才有可能终止。
(4) 土地所有权的归一性。土地所有者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为别人设定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租赁权等其他权利。虽然土地所有权似乎成为一项空虚的权利,但是土地所有者仍拥有最终的统一支配权。一旦这些设定的派生权利到期消灭,它们便又复归于土地所有权,从而使土地所有权回复到原来的完全圆满的状态。
(5) 土地所有权的社会性。土地所有权虽然是一种完全的排他性权利,但是土地所有者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从来就不是不受约束的,他必须受到社会的限制。这在任何社会都是如此,且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限制也日趋强化。
土地所有权的权能通常由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四项权能构成。这些权能在一般情况下是统一的,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分离的。如目前中国城市和农村中出现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等。
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二。一种为原始取得,即直接依靠法规的规定而取得,如革命性没收或产权转移,国家依法根据实际需要而征收或征用个人或集体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原始取得是以政权的强力为后盾的,基本特点在于强制性,即不以土地所有者的意愿为根据的。另一种为传来取得,即通过他人土地的出卖、赠送、继承等方式而有偿或无偿取得土地。其基本特征是非强制性的,是以土地所有者的意愿为根据的。

土地所有权

简称“地权”。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同时也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属于国家的土地包括: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城市的土地。属于集体的土地包括: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必须合理地使用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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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9:3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