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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地方法院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地方法院difɑnɡ fɑyuɑn

民国时期国民党地方法律审判机关。1940年8月1日,陕西省高等法院在邠县成立地方法院,院址设在咸阳县城(今咸阳市区)南街关帝庙内。设院长1人,推事2人,书记官长1人,书记官7人,人事、管理各1人。1941年7月1日,咸阳县设地方法院,院址设在安国寺内。1947年7月1日兴平县设地方法院,院址设在兴平县城槐树巷(今县委大院),院内设院长1人(推事兼任),推事2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4人,录事1人,检察员、执达员、司法警察若干人。同年,三原县司法处改称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检察员负责侦查、提起公诉、监督判决的执行。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地方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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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2: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