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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明治六年(1873)颁布的改革地税制度的法令。主要内容是:❶地税不按土地收获量而按地价和国家统一规定税率(为地价的3%,附加税1/3作为付费)征收;❷以征收货币代替征收实物;❸地税一律向土地所有者征收。1874~1880年在全国实施改革。改革后,政府征收的货币地税和地主掠夺的佃租,就成为日本资本原始积累的主要来源。1931年又改按土地租赁价征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该法继续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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