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坦桑尼亚桑给巴尔代表会议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坦桑尼亚桑给巴尔代表会议坦桑尼亚桑给巴尔的立法机构。行使地方议会职能,并拥有对联合事务以外的地方事务的立法权。根据桑给巴尔1979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于1980年1月建立。代表会议法定代表不超过125人,由桑给巴尔革命委员会委员、联合共和国国民议会中桑给巴尔议员、桑给巴尔各省省长、群众组织的代表、桑给巴尔总统指定的代表等组成。代表会议设议长、副议长和议会秘书各1人。代表会议下设秘书处和7个常设委员会,主要有: 政治、财政经济、政府决算审查和控制、社会发展、法律以及领导委员会等。代表会议主要职能是: 在不违背宪法情况下,制定桑给巴尔内部工作条例; 负责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决算; 处理涉及坦噶尼喀和桑给巴尔双方内外事务(须同国民议会磋商); 代表会议通过法案须经桑给巴尔总统批准方能生效。每届代表会议任期为5年,每年不定期举行3-4次会议。在战时或紧急状态下,代表会议可延长任期。本届代表会议于1985年11月选出代表75人。议长阿里·哈米斯·阿布达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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