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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朝廷令军民垦荒的命令。规定各州县卫所荒地无主者,分给官兵和流民屯种。有主荒地,责令招佃开垦,贫民缺耕牛种籽者,政府可以贷给。凡民开垦荒地水田六年,旱地十年者可以转为民田,永归自己所有。各级官吏实行垦田考绩,垦田多者升官,少者受罚降级。清代壮族地区开垦荒地甚多,超过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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