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城市维护建设税为进一步扩大中国城市维护和建设的资金来源,1985年新开征的一种税。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并以纳税人实缴的上述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地处城市的,税率为7%;地处县城、镇的,税率为5%;乡镇地区的税率1%。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缴的流转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是以纳税人实缴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的一种税。它不是一个独立征收的税种.而是这三税的附征税。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从当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目的, 是为了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所需资金的来源,加速全国城市的维护和建设,充分发挥城市在经济建设中的中心作用。随着中国经济的纵深发展,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局限性也日渐突出。为了更好地发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作用, 国家对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改革,由附征变为独征,税名仍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甘肃省人民政府1985年6月28日发布了《甘肃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甘肃省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并规定了甘肃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的税率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地点、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实施细则》还规定, 甘肃省城市维护建设税使用于城市、县城、乡、镇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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