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城市维护费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城市维护费财政支出中用于城市公共事业、公共设施维护和建设的资金。资金来源除财政拨款外,有公用事业附加、工商税、所得税附加及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入等。开支范围包括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气、供热、消防、路灯、交通标志、防洪堤坝、公共污水处理等公共设施的维护费,园林、苗圃、公共绿地、风景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维护费,中小学校舍维修补助费,公共厕所、清扫垃圾、街道洒水扫雪等公共环境卫生补助费,城市其他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费,以及城市中公共的 “三废” 治理和少部分城市职工住宅建设费等。1950年~1985年四川城市维护费累计支出15.01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2.24%。其中,1950年~1962年13年中,年平均支出不足300万元; 1963年~1978年16年中,年平均支出上升为2540万元。以1979年起,每年支出均在1亿元以上,1985年支出增至2.43亿元,占财政支出的3.79%。1985年以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其征税范围规定在城市、县城和镇及其以外的地区征收; 除另有指定外,以在上述地区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按纳税人所在区域分别适用7%、5%和1%的比例税率。1995年四川城市维护费支出增加到128434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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