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城步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城步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地方法规。1989年3月25日城步苗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30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条例共44条,分六大部分: (一)关于制定自治条例的基本原则; (二) 关于自治机关的组成; (三)关于经济文化建设; (四) 关于财政管理; (五)关于培养少数民族人才; (六)关于加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关于自治机关的组成中规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有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在关于经济文化建设中,强调充分发挥自治权,自主地管理和安排地方性的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 城步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3月25日城步苗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30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条例》共44条。分六大部分,即: (一)关于制定自治条例的基本原则; (二) 关于自治机关的组成;(三)关于经济文化建设; (四) 关于财政管理; (五)关于培养少数民族人才; (六) 关于加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关于自治机关的组成中规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有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在关于经济文化建设中,强调充分发挥自治权,享有自主地管理和安排地方性的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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