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The Protect Rules of Capital Farmland1994年7月4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划定”、“保护”、“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等六章共四十条。本条例中所称的“基本农田”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指对基本农田实施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应当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编制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县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基本农田划定一级基本农田和二级基本农田。占用一级基本农田33.3 hm2以下的,必须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一级基本农田超过33.3 hm2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并制定了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制定了违反本条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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