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value-added tax国家以增值额为依据向企业所计征的货币量。是由企业税按销售额“全值”征税逐步演变而成的新税种。从1954年法国开始实行增值税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和亚、非、拉一些发展中国家相继推行,现已成为国际性的税种。 产生与发展 早在1920年前后就有人提出增值税的理论。法国开始实行增值税,旨在解决由一家企业完成的产品与由多家企业协作分工完成的产品税负不均的矛盾,促进工业向协作分工的专业化发展。因为营业税按销售额“全值”计征,具有“多阶段梯式课税”的特征。一个产品从生产到消费,每一道生产、经营环节, 都要按销售额“全值”征税一次。随着生产、经营环节的增多, 产品税负便呈阶梯式递增。因而由多家企业协作生产的产品, 由于生产、销售环节多, 重叠征税, 税重而利薄; 由一家企业生产的产品, 由于生产、销售环节减少, 税轻而利重。税负不均的矛盾,妨碍了工业协作分工的社会化生产。当时认为这一矛盾的产生, 完全由多阶段重叠征税所致。只要改为一次征税,矛盾就可解决。所以法国在实行增值税以前,还经过了只在生产成品一个阶段征税的改革。在生产成品一个阶段征税, 当时被称为“生产税”。其基本特点是: 对生产企业只就销售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成品进行征税, 销售零配件、部件不征税。这种只对成品征税, 虽然解决了产成品之间税负不均的矛盾, 但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❶产成品征税, 零配件不征税,使生产零配件的企业与生产成品的企业税负不均; ❷从事零配件、部件生产的企业不断增加, 其产品产量超过了成品生产的需要, 这不仅影响了协作分工协调发展, 而且被积压的零配件、部件不能变成成品, 影响国家取得税收,使税收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普遍性; ❸一些既可用于装配, 又可独立使用的产品, 在征税时, 该征、该免的数量难以确定。基于这些问题的存在, 1954年法国把在生产成品一个阶段征税, 改为按每个企业的增值额征税。开征初期, 仅限于在工业制造业部门实行, 以后除了工业制造业以外, 商业批发也实行增值税。到1986年推行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已达40多个。一些原来以所得税为主的国家, 在削减所得税时, 相应地增加了增值税。如瑞典1983年将增值税率由9%提高到19%,使增值税成为第一大税种。增值税所以能在国际上广泛地推行, 主要在于它具有普遍的合理性,能促进工业协作分工协调发展, 并适应商品流通不断扩大的需要。同时, 使国家税收不致于因企业协作分工上的变化而受影响。中国为了配合工业改组, 于1980年在机器机械、农机具两个行业试行增值税, 1984年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中, 被正式列入国家的税种。开征范围,本着积极稳妥的精神,配合改革价格体系和发展横向经济联合, 在工业部门逐步扩大。此外, 商业批发环节, 按批发商品销售额减去销售商品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营业税, 在税制上虽未包括在增值税以内, 但计税方法上具有近似增值税的特征。 增值额及税率 增值税只就增值额进行征税。就生产企业而言, 理论上的增值额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新创造值(V+m)。即产品的价值, 扣除原材料消耗、固定资产折旧费等转移价值(C)以后的金额。在税务实践中,被扣除的转移价值项目, 称为“非增值项目”。它是由税收制度决定的, 一般只包括影响产品税负不均的主要因素, 并非完全按照理论上的要求进行扣除。故据以计税的增值额, 与理论上的增值额不完全一致。其差额各个国家乃至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都不完全一致。以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扣除为例,增值额可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类: ❶生产型。只限于从生产、经营收入中, 扣除外购原材料的消耗和其他非增值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 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指标一样, 不予扣除, 故名生产型。一些劳力较多, 不主张在生产设备上过多投资, 或从财政收入上考虑的国家, 多采用此型。中国目前也是采用此型。 ❷收入型。除了按生产型进行扣除外, 还要扣除固定资产折旧费。这种增值额基本相当于“国民收入”,故名收入型。 ❸消费型。与收入型不同之处在于对固定资产不是按折旧费陆续扣除,而是在购建时将全部购建费用一次扣除。这实际上是只就企业收入中用于个人消费部分进行征 , 故名消费型。西方发达国家, 为了从税收上鼓励更新设备,扩大投资, 多采用此型。 增值税属于按流转额纳税的范畴,适用比例税率。西方发达国家主张税率以少为好, 以便采用扣税法和发挥税收的普遍调节作用。多数国家除了设置一个基本税率以外, 还根据国家政策的需要, 辅设若干高于和低于基本税率的一般税率, 少的1~2个, 最多6个。绝大多数产品或经营收入, 按基本税率征收; 需要提高或降低税收的少数产品或经营收入,列举税目,分别采用一般税率。中国为了通过税收对暂不合理的价格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进行调节, 暂行的增值税率多于其他一般国家。 计算和征收方法 计算增值税额, 国际上有三种方法: ❶扣额法。它是根据销售或营业收入, 扣除规定的非增值额后, 再乘以适用税率求出增值税额。采用扣额法, 对原材料消耗费的扣除, 国际上有三种方法:按销售产品实耗数进行扣除; 原材料投入生产后,不管产品是否产出或销售, 全部从当月销售收入中扣除; 购入原材料时, 将购入数减去用于非生产或销售部分, 其余全部从当月销售收入中扣除。采用后两种方法的, 年终时根据需要按实耗数进行调整。 ❷扣税法。根据销售或经营收入的“全额”, 依率求出应缴税款, 然后扣除非增值额的已缴税款, 其余即为增值税额。采用此法, 在销货发票上注明已缴税款或纳税函数, 就可避免计算增值额的复杂过程。资本主义国家多用此法。 ❸加法。它是把构成增值额的各因素, 如工资、利润、利息、租金等相加, 再乘以适用税率, 即得增值税额。由于增值额的构成因素复杂, 难以做到准确, 故采用此法的不多。 中国实行增值税还处于试行阶段。原材料、零配件的价格不甚合理, 其税率高低不一, 从便于计算的原则出发,根据不同税目, 分别采用扣额法和扣税法。征收方式有: ❶分期核实征收。进料(或零配件) 和产品销售比较均衡的纳税人, 按征收期核实增值额或扣税额,结算应纳增值税额。 ❷分期定率征收,年终结算。当采用上一种方式征收有困难时,按纳税人上年度增值额或增值税额占销售额的比例,分期计征增值税额,年终汇总结算,多退少补。 ❸定期定率征收。对会计制度不够健全的小型企业,由税务机关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核定纳税产品的征收率或税额分期征收,一年内一般不作调整。 增值税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新增加的价值即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它只就新增价值征税,避免了在产品的各个生产经营环节的重复征税,税负比较合理,有利于促进专业化生产的发展。1954年创行于法国,中国于1979年引进试点,1984年正式推行。一般有两种计税方法:1.扣额法(减法),以产品销售收入额扣除掉外购原材料、燃料等的价值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来征税。2.扣税法(税额扣除法),以产品销售收入全额的应征税额扣除外购的原材料、零部件已纳税额后的余额作为本企业的应纳税额。 增值税added value tax以企业生产经营成果中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一般是产品销售收入扣除购入商品额及其他费用支出后的余额,或者是工资、利息、税金、租金和利润相加之和。中国从1980年起试行增值税,到1983年已扩大到机器机械、农业机具、缝纫机、自行车等行业,1984年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同年开征。征税范围逐年扩大。征收增值税有利于贯彻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排除重复课税,并使全能厂与非全能厂的税收负担趋于平衡,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 增值税以企业生产经营中新增价值为对象而课征的税。即按产品销售收入中的增值部分征税,以商品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是一种由营业税发展而成的新的税种,具有所得税的性质。西方国家多已课征。我国为了适应生产结构的调整和促进专业化协作的发展,从1980年起试行了增值税,到1983年已扩大到机器机械、农业机具、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等项产品;1984年又扩大到钢材、西药、印染绸缎及其他印染机织丝织品等项产品。它对排除重复课税,实行合理负担有重要作用。 增值税从计税原理上讲,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1954年法国首先推行增值税。我国是从1979年下半年起进行增值税试点,198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增值税。所谓增值额是指商品或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由企业新创造的价值量。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看,价格增值额相当于该单位商品销售收入额或业务收入额扣除生产、购进商品或取得劳务时所支付金额后的余额。从一个商品经营的全过程看,一个商品最终实现销售时的最后销售价格,相当于该商品从生产到最终销售各个生产经营环节的增值额之和。增值税是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实行道道征税,对上一环节已征过税的转移价值不再重复征税,税负不受生产结构、产品结构和生产经营组织结构变化的影响。因此增值税具有中性、公平、税不重征、普遍征税等特点。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全面完善和规范了增值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仅在生产环节销售货物要缴纳增值税,而且在流通环节销售货物也需缴纳增值税,包括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出口货物。凡具有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这里单位包括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及外资企业; 所称个人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在征管上,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实行17%基本税率、13%低税率和零税率三档比例税率; 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6%的征收率全额征收,当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时,有时也享有零税率待遇,可按规定依据6%税率计算退税。由于增值税的计税对象增值额是一个难以准确计算的数据,因此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实行注明税款抵扣的办法。我国计算增值税时,采用购进扣税法,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税款抵扣制度。即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即为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结转下期继续抵扣。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增值税税额不构成销售额的一部分,即增值税为价外税,属于间接税性质。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随价应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正常抵扣的进项税额,只限于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的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小规模纳税人全额计算的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各个环节的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计征的一种流转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 《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计有三种税率: 第一,纳税人进口或者销售下列货物,税率为13%:粮食、食用植物油; 自来水、暖气、冷水、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第二,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第三,除低税率和零税率外,增值税税率为17%。 增值税是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为计税依据,即税款不包含在销售价格里,税款由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最终由消费者负担。其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等于当期销项额乘以税率,包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为购买货物时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已纳增值税额。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10%)。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❶购进固定资产; ❷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❸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❹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❺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❻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 ❶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含100万元); ❷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含180万元); ❸未达到上述❶、 ❷项标准的,如能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标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适用以上税率,领取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以上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6%),并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的起征点是: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每月销售额600—2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 (日) 销售额50—80元。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❶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❷避孕药品和用具; ❸古旧图书; 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❺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❻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❼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❽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销售额和应税劳务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运用税收抵扣原则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中国实行的增值税基本是“生产型增值税”,即我国增值税只对一件产品在生产环节增加的价值征税,增加的价值是指一件产品销售的价格减掉全部外购物品与劳务剩余部分。而且在计算增值税时,对固定资产的价款不允许扣除,只允许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价款。 1.增值税的特点 (1)对增值额征收而不对销售全额征收。增值税只对商品流转额中的增值额征税,即只对销售收入额中用于本企业创造的、没有征税的那部分销售额征税。这样就不会使同一产品受生产、流通环节多少的影响,不会出现传统产品税对已纳税销售额重复征税的现象,这样还有利于实行专业化分工协作,提高生产效率。 (2)税率档次少,计税方法简便。一般纳税人的基本税率为17%,此外还有13%和零税率两个档次。13%的税率适用于农业产品、粮食制品、农药、煤炭等十八类;零税率适用于纳税人出口货物(原油、柴油、新闻纸、糖、援外货物和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除外)。小规模纳税人分类计征,对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征收率计征,对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6%的征收率计征。 (3)增值税公平、透明,具有中性的特点。增值税比较产品税而言,扩大了征税范围,减少了税率档次,对不同总额的商品采用不同档次的税率,以视区别对待。以不合增值税的价格为计税依据,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纳税人与负税人相分离,使增值税税收透明。增值税的税赋负担更趋公平,更好地发挥主体流转税税种的作用,更恰当合理地调整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4)实行价外税。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金,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应分别注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 (5)收入及时稳定,可靠性强。增值税总收入是从生产、批发、零售各个环节积累起来的,这样可以避免因逃税而产生的减少税收的后果。逃掉一个环节上的税,还会在下一个环节得到弥补,使增值税的总体收入不受影响。增值税这种链条式税收的特点同发票抵扣税款制相配合,使得增值税的收入更加及时、稳定、可靠。 2.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1)征收范围。按照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条例的规定,扩大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概括地说:对所有销售货物和进口货物的行为都征收增值税;对工业性及非工业性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也征收增值税;对三资企业生产经营的应税货物和劳务也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至于规定中讲到的“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规定中讲到的“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规定中讲到的“修理修配”是指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并收取报酬的业务。但单位或雇主提供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效益。 (2)纳税义务人。新的增值条例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入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这里的“单位”,包括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两大类。具体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这里讲的“个人”,即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这里所称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所称“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对于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未在境内设有经营机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由于流转税具有间接税的性质,即纳税人与负税人是相分离的,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商品和劳务的提供者,他只是为政府履行对消费者收税的义务,其本身并不是税款的负担者,购买消费品或劳务的消费者才是增值税的负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除上述一般纳税人之外还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单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不包括应纳税额) 和规定的6%和4%的比例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的税率 新增值税实行的是等级比例税率。一共有三档: 税率17%; 税率13%;零税率。绝大多数货物和应税劳务都适用17%的税率,只有条例中列举的几类货物适用13%的税率,这些货物基本上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人民生活必需品,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第二类是图书、报纸、杂志类;第三类是农业生产资料,包括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还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税率为零仅适用于纳税人出口货物,这是新增值税的独特之处,可以实现彻底的出口退税。与税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由于增值税率有17%和13%两档之分,纳税人在兼营高低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即以总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也应从高适用税率。 4.计税依据和计税方法 (1)销项税额的计算。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进项税额的计算。销售是销售方与购买方相互买卖的过程,同一个增值税额,对销售方来说是销项税额,而对购买方来说则是进项税额。购买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时支付的增值税额称为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包括出口货物),其进项税额只有在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才能抵扣,未注明、注明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没有扣税凭证的,均不得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的完税凭证,是惟一法定凭证。 (3)应纳税额的计算。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纳税额是以纳税人当期销售额的增值税额中扣除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对于没有能够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到下一个纳税期内继续抵扣。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抵扣任何税款。计算公式: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进口货物要征收关税,对于应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还应征收一道消费税,然后将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和消费税相加得到组成计税价格作为税基,再用相应的税率计算出进口货物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不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以商品或劳务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是从对销售额全额征收的产品货物税和营业税演变而来。中国在1979年下半年进行试点,从1983年度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机械、自行车、电风扇等行业统一试行,1984年9月正式成为中国的一个税种。1993年国务院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中国中央财政增值税收入1991年146.40亿元,1992年118.24亿元,1993年127.57亿元,1994年1728.36亿元,1995年1947.92亿元,1996年2219.99亿元,1997年2459.64亿元,1998年2720.02亿元。地方财政1991年514.56亿元,1992年587.69亿元,1993年953.91亿元,1994年579.98亿元,1995年654.41亿元,1996年742.82亿元,1997年824.28亿元,1998年908.44亿元。2000、2004、2005年中国增值税分别为4553.2、907.9、10793.9(其中地方财政中增值税2644.2)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