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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湖南省关于分税制后省级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湖南省关于分税制后省级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是根据湘政办发[1994] 24号“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民银行于1994年8月颁发,内容有:❶省级收入必须通过当地国库逐级解缴省国库,税票和缴款书应按要求填写清楚。收款单位填写湖南省财政厅,预算级次填写省级,收缴国库填写省国库。严禁设立过渡户。
❷湘政办发[1994]24号文件中第二条“省与地州市收入的划分”第7项补充为: 省商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交纳的增值税25%部分和营业税。
❸湘政办[1994] 24号文件规定的省和地州市共享收入,即资源税(不含原盐税改征的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平时全额入地市县库,年终决算时再通过结算上解省财政。
❹根据湘政办发[1994]24号文件规定的省级收入范围,补充增值税25%部分和营业税等工商税收上交财政的企业名单。
❺1993年12月27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民银行三家联合发出的“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内部传真电报,其中有关内容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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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9 1:1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