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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 82号、[1995] 13号文件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湘政发[1996] 16号)精神,省政府办公厅1996年5月颁布该通知。设立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省委集中力量办大事、握紧拳头保重点的指示,加快我省农业、基础原材料产业发展和工业技术改造的步伐,增强工农业发展后劲,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筹集、集中管理、定项安排、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的原则、主要用于全省农业、工业方面的重点建设项目。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以下部分组成:❶农业税新增价差收入;
❷生猪屠宰税新增收入;
❸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收入;
❹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❺非生产性和生产性行业流转税附加;
❻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❼国家建设和城镇建设用地附加费收入。从农业税价差收入、屠宰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渠道集中的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与各地州市在办理财政决算时结算上解。非生产性和生产性行业流转税附加分别由国税、地税系统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一并征缴。国家建设和城镇建设用地附加由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在发放用地许可证时一次收取,按月全额上缴省国土测绘局,省国土测绘局按月上缴省财政厅。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统一平衡协调的原则,由省政府统一安排,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按计划用于重点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其他一般项目。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统一纳入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用于经营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和本金存款利息全额转入专项资金,并免征各种税费。《办法》中有关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国家建设和城镇建设用地附加的规定自1996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其他各项规定自199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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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3:4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