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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上装载的为完成正常飞行任务以外各种意外情况所需的燃油量。对国际航线有国际规定的规则;对国内航线有中国适航部门规定的国内规则。以上规则规定的备用油量又称“法定备用油量”,由以下3部分(或其中两部分)组成:❶由目的地机场飞到备降机场所需的备降油。❷在备降机场上空指定高度飞行规定时间的等待油量。❸在执行正常飞行任务(从出发机场飞达目的地机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飞行计划改变或风的条件与预报不符所需的应急燃油量。不同规则备用油量的组成和计算规则略有不同,如中国国内航线备用油量只有备降油量和在备降机场上空457m等待飞行45min的等待油量两部分。除法定备用油量外,还可能有公司备用油量和任意的额外备用油量。前者是航空公司根据公司情况规定的燃油量,公司的所有航班都应遵守;后者是按机长要求增加的额外备用油量,如针对某些耗油多的飞机而提出的要求。此外,还可能由于目的地不能加油或因燃油地区差价要求增加的回程油量。按照规定的备用油量加油,既保证飞行安全又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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