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外债管理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外债管理1986年国务院明确对外债务的管理和监督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1991年9月以前我国采取“窗口指导”的举借外债模式,共有15个借用外债窗口。其中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借用外债有5个窗口,它们分别是:对外经济贸易部是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窗口;财政部是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窗口;农牧渔业部是向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筹借贷款的窗口;中国银行是借用日本输出入银行能源贷款的窗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和非洲开发银行筹措贷款。另外10个窗口可接受委托代理或直接在境外发行债券和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它们是: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福建投资企业公司、海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大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非窗口的金融机构只能为其本身的贷款项目筹款。1991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对举借外债实行指标管理,规定了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对外借用短期商业贷款由各分局实行余额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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