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income tax concerning foreign investments enterprises and foreign enterprises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于1991年6月起开征。它是在1980年开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1982年开征的“外国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基础上,重新修订、组合而成。纳税义务人为在华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比例税率,对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设有生产、经营机构、场所的,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对外国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税率为20%。国家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装备,增加产品出口,根据一定的产业政策,在特殊地区和经营期限方面还规定有许多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国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的投资企业和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的外国企业征收的一种法人所得税。中国1980年9月和1981年12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中国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度。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年7月1日起施行。税率为30%,另按应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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