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外国法律中收养的终止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外国法律中收养的终止收养终止是指人为地消灭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概括各国收养终止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法院判决终止,如法国、独联体各国、罗马尼亚等国;第二种是协议终止,如奥地利;第三种法院判决终止与协议终止均可,如日本、瑞士。在法院判决中,法官可以如下理由判决收养的终止:1.一方被他方恶意遗弃;2.养子女生死不明达到一段时间,如菲律宾民法规定为3年;3.收养人严重虐待养子女;4.养子女严重危及养父母及其婚生子女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5.收养后一段时间内发现养子女患有不治之症,如痴呆症、癫痫病、精神病或严重性病;6.养子女成年后对收养持有异议;7.基于种族、宗教等原因,如美国肯塔基州的法令有此规定;8.未经收养、送养人或被收养人同意而达成的收养;9.当事人为成立收养关系而实行意思表示时,处于失去知觉或暂时的精神错乱状态,或当事人无行为能力;10.受恶意欺骗或受不法胁迫而为收养的;11.养父母认错养子女或养子女认错养父母的。通过协议终止收养,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协议终止首先须有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都表示同意终止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其次协议终止须通过法定的行政机关或公证机关进行,也有在法院办理的,如日本民法典第812条及第739条第2款规定,须由当事人双方及成年证人2人以上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到户籍部门申报,办理有关协议终止的收养的登记。收养关系终止后,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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