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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多哥国民议会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多哥国民议会

多哥共和国立法机关。1884年沦为德国殖民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英法分别占领多哥的西部和东部。1956年8月,东部多哥成为法兰西共同体内的“自治共和国”,1960年4月27日宣告独立,定国名为多哥共和国。西部多哥于1956年12月并入加纳。国民议会议员由多哥人民联盟提出候选人,经普选产生,任期5年。议会设议长1名,副议长若干名。议长主持议会工作。议会在每年的4月和10月分别召开两次例会。在总统的建议下,亦可举行特别会议。议会下设法律、国防、外交、内政和行政、财政和领事、经济和生产及社会事务、教育、体育和文化等7个专门委员会。根据1979年宪法规定,国民议会的主要职能是: 议会有立法权,通过国家主要法律、法令; 国民议会议员有权提出法律议案; 如2/3议员对议长提出责难,即可终止议长职务,并选出新议长。修改宪法方案须经总统和议长的建议和2/3议员通过,以及人民联盟中央委员会同意方可生效。国民议会有权监督政府工作,国民议会和人民联盟中央委员会联席会议,决定宣布战争。总统根据人民联盟政治局的意见可随时解散议会。1980年1月选举产生第一届国民议会,议员65名,侯补议员16名,议长为阿马科埃 ·阿佩多-阿玛。1985年2月24日举行第二届国民议会选举(根据政府颁布的新法令,候选人由原来的人民联盟提名,改为自由竞选),选出议员共99名,其中正式议员77名,侯补议员22名,议长为沃沃尔 ·马维佩,第一副议长南博 ·巴尔纳博,第二副议长凯格洛 ·科姆拉维。1990年3月举行第三届国民议会选举,共选出议员77名。1990年4月3日第三届国民议会举行第一次会议,选出议长梅桑 ·阿库埃泰,第一副议长阿勒格巴 ·波洛,第二副议长科库维 ·克瓦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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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8: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