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宗正府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大宗正府官署名。金国置,元代沿置。掌皇亲宗族诸事。《金史·百官志》:“大宗正府: 泰和六年 (公元1206年) 避睿宗讳,改为大睦亲府。判大宗正事1员,从一品; 以皇族中属亲者充,掌敦睦纠率宗属钦奉王命。泰和六年,改为判大睦亲事。同判大宗正事1员,从二品。泰和六年,改为同判大睦亲事。同签大宗正事1员,正三品。宗室充。秦和六年,改同签大睦亲事。大宗正丞2员,从四品; 1员从宗室中选能干者充,1员不限亲疏,分司上京长贰、兼管治临潢以东六司属,泰和六年,改为大睦亲丞。知事1员,从七品; 检法,从八品; 诸宗室将军,正七品。上京、东温忒二处皆有之。世宗时始命迁官,其户凡120。明昌二年 (公元1191年) 更名曰司属,设令、丞。承安二年 (公元1197年) 以令同随朝司令,正七品; 丞,正八品。中都、上京、扎里瓜、合古西南、梅坚寨、蒲与、临潢、泰州、金山等处置,属大宗正府。” 《元史·百官志》: “大宗正府,秩从一品。国初未有官制,首置断事官,曰札鲁忽赤,会决庶务。凡诸王附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应犯一切公事, 及汉人奸盗诈伪、 蛊毒魅、 诱掠逃驱、 轻重罪囚,及边远出征官吏、每岁从驾分司上都存留住冬诸事,悉掌之。至元二年 (公元1265年) 置10员。三年,置8员。九年,降从一品银印,止理蒙古公事。以诸王为府长,余悉御位下及诸王之有国封者。又有怯薛人员,奉旨署事,别无颁受宣命。十四年,置14员。十五年,置13员。二十一年,置21员。二十二年,增至34员。三十八年,增至46员。大德四年 (公元1300年)省5员。十一年,41员。皇庆元年 (公元1312年) 省2员,以汉人刑名归刑部。泰定元年 (公元1324年) 复命兼理,置札鲁忽赤42员,令史改为掾史。致和元年 (公元1328年) 以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并怯薛军站色目与汉人相犯者,归宗正府处断,其余路府州县汉人、蒙古、色目词讼,悉归有司刑部掌管。正官札鲁忽赤42员,从一品; 郎中2员,从五品; 员外郎2员,从六品;都事2员,从七品; 承发架阁库管勾1员,从八品; 掾史10人,蒙古必阇赤13人,通事、知印各3人,宣使10人,蒙古书写1人,典吏3人,库子1人,医人1人,司狱2员。” 大宗正府元代专理蒙古及色目人词讼刑狱的官署。世祖至元十七年(1280)纳阿合马议始立。仁宗(1311—1320年在位)年间改为宗正府。顺帝至元元年(1335)复改为大宗正府。设扎鲁花赤(断事官)掌府事,下设郎中、员外郎、都事等官职。凡蒙古、色目人犯奸盗诈伪罪者,隶大宗正府治之;汉人、南人犯者属刑部有司断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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