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律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律学选举科目。试考生员法律及断案方面知识。《续资治通鉴·宋纪·神宗熙宁六年 (公元1073年)》: “ (四月) 乙亥,以朝集院为律学,置教授4员。公试习律令生员义3道,习断案生员1道,刑名5事至7事; 私试义2道,案1道,刑名3事至5事。命官举人皆得入学习律令。” 律学古代中央专科官学之一。三国魏明帝时,始置律学博士,招收律学弟子员。北齐及隋属大理寺。唐代移属国子监,为中央六学之一。设律学博士三人、助教一人;招收文武官八品以下及庶人之子五十人为生徒,以律令为专业,兼习格式法例。宋初于国子监中置律学博士,以教授法律。宋神宗熙宁六年(1073年),始置律学,置律学教授四员。凡命官、举人皆可入学,但举人入学须命官两人保荐,并须先听读而后试补,考试合格,方成为正式生员。元丰六年 (1083年) 规定,命官在学,如公试律义、断案俱优,可准吏部试法授官。南宋废。 律学中国古代学习法律的学校。晋始置律学博士。 律学学校名。教习律令的国立学校。十六国后赵石勒元年(319)建,设律学祭酒。后秦姚兴亦置。隋代置,隶大理寺,有博士八人。唐代沿置,隶国子监。设博士三人、助教一人,招收八品以下及庶人子弟为生徒,以律令为专业,兼习格式法例。后设典学二员,定学生为二十人。宪宗元和初,东都置学生五员。北宋初置律学博士、助教,负责教授法律。熙宁六年(1073)始置律学,有博士二员、正一员、教授四员,凡命官、举人皆得入学,各处一斋。习断案者考试案一道,习律令者考试大义五道。考试合格,乃得给食。凡朝廷有新颁条令,刑部即送学。元祐三年(1088),律学生不再由官给食。南宋未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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