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一、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收益分配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一、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收益分配新中国成立后,在完成土地改革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农民逐步走上了互助合作的道路。1955年山东省大部分地区建起了初级社,1956年秋基本上实现了高级合作化。 一、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收益分配1957年是陕西省高级农业生产合作化全面实现后的第一年, 也是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的最后一年。这一年, 全省农业总产值17.7亿元, 按可比价格计算, 比农业合作化前的1952年增长41.2%; 粮食总产44.4亿千克, 棉花总产1.162亿千克, 分别比1952年增长11.7%和58.3%。当年全省农业合作社经济总收入10.96亿元, 总费用2.84亿元, 占总收入的25.9% (其中, 生产费用2.71亿元, 管理费用0.13亿元); 纯收入8.12亿元, 占总收入的74.1%。在纯收入分配中, 国家税金1.02亿元, 占纯收入的12.56%; 集体提留公积金和公益金0.59亿元, 占纯收入的7.27%; 社员分得6.51亿元, 占纯收入的80.17%, 农民人均从集体分配到的纯收入42.7元,人均消费粮食217.5千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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