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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大陆法系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大陆法系

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法、德等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和仿效大陆国家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总称。源于罗马法。12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复兴,并融合了日耳曼法、教会法、商法等形成。法、德民法典为其代表性法律。随着法、德殖民扩张及其法律影响扩大而扩及亚非拉地区。其特点是直接继承罗马法,重视法典编纂,法官处理案件以成文法明文规定为准,除行政法院外不存在判例法,法律结构上有以宪法为根本法、以民法典为支柱包括刑法典、商法典、刑诉法典、民诉法典的所谓六法。属于该法系的国家还有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近代日本以及非洲、南美洲部分法语国家和地区。是与英美法系并立的西方两大法系之一。当代两大法系在技术上渐趋融合。

大陆法系

又称罗马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以及仿照这种法律而制定的其他各国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的特点: (一) 在生活上,一般都是单一的成文法,并采用法典式; (二) 在法院审理案件上只依据和服从成文法,从成文法的基本原则中,引出一般性的适用准则审理案件,法官只适用法律,不能创造法律; (三) 存在行政诉讼,即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侵害其他的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和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在提起诉讼时,由专门设立的行政法院管辖; (四) 在审判制度上,除轻微案件由一人独任审理外,一般都采取合议制; 实行参议制,即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织审判庭。属大陆法系的国家除法、德外,还有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瑞士、意大利、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国的苏格兰,以及亚、非、拉的部分法语国家和地区。

大陆法系

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或成文法系。指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包括法国、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瑞士、意大利、西班牙、美国的路易斯安娜、英国的苏格兰、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亚非拉部分法语语系、日耳曼语系、拉丁语系国家和地区。古罗马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反映和调整了罗马奴隶制社会高度发达的简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法律关系,以完备的法律形式维护私有制,对后世国家的民主立法具有深远的影响。近代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比较完整地采纳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原则,加以继承、修改和发展,以适应资本主义的需要。1804年拿破仑亲自指导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统一后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是这一法系中最有代表性的两部法典。大陆法系的特点: (1) 以成文法典为主要法律渊源,原则上不承认判例的约束力。强调立法是议会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不能创造法律; (2) 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法典总则部分的作用; (3) 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讲求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炼; (4)在审判制度上,除轻微案件由一人独立审理外,一般都采取合议制,不实行陪审制度,而是参议制,即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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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7:0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