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一、土改前的土地占有关系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一、土改前的土地占有关系吉林省土地改革前,土地占有关系极不合理,农村阶级关系严重两极分化,占农村人口极少数的地主、富农,却占有耕地的绝大部分,而占农村人口绝大多数的雇贫农,却占有耕地的极少部分。东部地区山多地少的和龙县,农村人口12万,耕地3.8万公顷,地富占农村人口4.4%,却占全县耕地的57.9%(2.2万公顷);雇贫农占农村人口53.5%,只占全县耕地的8.4%(3200公顷)。西部地区地多人少的洮南县,有居民20155户,耕地10余万公顷;地主、富农1 158户,占总户数的5.7%,却占全县耕地58.7%(6万公顷);雇贫农14 406户,占总户数的71.3%,只占全县耕地7.4%(7500余公顷)。中部地区土地肥沃的榆树县,人口65万,耕地49万公顷,占农村人口90%的雇贫农和中农,占全县耕地不足30%,而占人口10%的地主、富农,却占全县耕地的70%以上。 一、土改前的土地占有关系在土地改革前,辽宁省农村阶级关系呈两级分化状态,土地占有关系很不合理,占农村人口很小比例的地主、富农,其耕地占有比重却很大,可占农村人口绝大多数的贫雇农,却占极少量的耕地。从各地区的情况看,约占农村人口6%的地主、富农,多则占耕地70%以上,少则占60%;而占绝大多数的贫雇农和中农,耕地占有量多的仅为20%左右,少的只占当地耕地的7%左右。地主阶级利用所占有的耕地,采用多种形式,对农民实行残酷剥削。主要剥削方式大致有:❶地租剥削。地主把土地租给无地和耕地很少的贫雇农,秋后用粮食交纳地租,土地质量决定地租额,在北部、中部地区每公顷地租在1.6~2.2石之间(一般的是1公顷地1.8~2石地租),有的还将秆稞作为地租附加条件。各地租额也不尽相同,一般占产量的35%~45%。最为普遍的是实物地租,所交的粮食品种主要是谷子、大豆、高粱,其所占比重大体相当。采取劳役地租、货币地租形式的很少。交租时限也有所不同,一般包括上打租和下打租,其中较多的是下打租,即秋后交租;实行上打租的当年初或上年底以货币形式交地租,但采取这种交租方式的比例极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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