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夺情起复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夺情起复古时官员遭父母丧,须解官居丧,在居丧未满之时,朝廷可根据需要,召之复任,称夺情起复。《朝野类要》:“已解官持服,而朝廷特擢用者,名起复,即夺情也。”魏晋以降,夺情复起之举屡见诸史籍,具体情况历代有所不同。《北史·李德林传》:“寻丁母艰,以至孝闻,朝廷嘉之,才百日,夺情起复,固辞不起。”宋代为了限制起复过早,遂将百日起复作为一种定制。《宋史·礼志》:“凡父之兄没,起复须经百日。”明清两代对起复过早也有限制,但 “武职无三年终丧之制”(《清稗类钞·礼制类》),文职官员中的重臣也多可起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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