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奸逃不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奸逃不婚中国古代婚姻发展史上的一种制度。“奸逃不婚” 是指男子在遇到在逃的女性时,不得与之通婚,娶为妻子,否则要按照王朝的规定接受处罚。各个朝代对“奸逃不婚”都有所规定。唐律明令: “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唐律疏义》)唐以后各代的法律多同于唐律。对于“奸逃不婚”,明、清两代的法律解释说:妇女的这种逃亡,是她本人犯罪已立案在官,不是背夫在逃的人。明律甚至规定:凡是收留入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自留为妻妾子孙者,杖几十,徒二年半。和奸、司奸者,男子同罪,奸妇从夫价卖,价卖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清朝的律令对“奸逃不婚”的规定也与明律相同。 奸逃不婚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是不得娶在逃妇女为妻妾。根据《唐律议疏·户婚》规定:妇女犯案已立案在官者,知情而娶其为妻妾者,与之同罪,不知情者,罪减一等;妇女背夫出逃,或离家在外迷失道路者,收留为妻妾者,根据情况判杖刑若干或短期徒刑;和奸、习奸者,男女同罪,男方判徒刑,女方则根据其夫出价卖为奴婢,财物入官,以后历代对这些“罪行”量刑标准不一,一般不判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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