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妇女犯罪赎银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妇女犯罪赎银即妇女犯罪当徒流者可收银免徒流。《清史稿·刑法志》: “(光诸三十三年) (公元1907年)又是年法律馆以妇女收赎,银数太微,不足以资警戒,议准妇女犯笞、杖,照新章罚金。徒、流、军、遣,除不孝及奸、盗、诈伪例庆实发者,改留本地习艺所工作;以10年为限,余俱准其赎罪。徒1年折银20两,每5两为1等,5徒准此递加。由徒入流,每1等加10两,3流准此递加。遣、军照满流科断。如无力完缴,将应罚之数,照新章按银数折算时日,改习工艺。其犯该枷号,不论日数多寡,俱酌加5两,以示区别。” |
随便看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