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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一九八九年对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标准的调整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一九八九年对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标准的调整

1989年12月国务院决定从1989年10月起,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职工进行普调一级工资时,同时决定对离退休人员的离休费、退休费标准也相应普调一级工资。其具体规定是: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的人员,按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增加离休、退休费,增发的离退休费低于8元的,均按8元增加。对企业的离休、退休人员,增加离休费、退休费的办法是按本人原标准工资与1985年颁发的工资标准表所列的相近工资额与上一级工资额之差,增加离退休费,低于8元的,按8元增加。对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人员,即1985年以前离退休的人员,按本人原工资级别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发离退休费。此外,为照顾离退休人员,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国务院还决定提高原工资偏低的离休、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具体规定是:对离休人员,属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时工资低于124元的(六类工资区、下同),按124元领取离休费;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时工资低于87.5元,可按87.5元领取离休费;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时工资低于78元的,可按78元领取离休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时工资低于70元的,可按70元领取离休费。对离退休人员,属年老和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其退休费的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30元提高到50元;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由40元提高到60元。因不够退休条件而退职的,由25元提高到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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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0:0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