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一田二主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一田二主明末以降出现的永佃制的新型租佃关系。一块土地有两种层次的所有者,一为田主,一为佃主。田主拥有法定的土地所有权,称为田底权、田骨权、大租权等,他将土地出租给佃户,形成第一层次的主佃关系。佃户拥有田面权、田皮权等。田主转买土地时必须经佃户同意,在土地交割中明确新田主与佃户之间的经济利益。佃户对田面、田皮等可以转租、出典和出卖。出租、出典、出卖的是土地使用权,佃户对承租者,典买者称为二田主、小田主等。二次出租的租金高于第一次出租的租金,小田主仍向原田主承担交租义务。典卖田面权时不准连同田底、田骨一同典卖。一田二主现象的出现同佃农在所租土地上的投入(水利建设、田土改造、保持土壤肥力等)增加有关,多出现于农业耕作水平较高地区。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一田三主现象。官府在审理土地纠纷时也不得不承认小田主的田面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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