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1990年9月1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共6章23条。该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主管罚没管理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罚没管理;各级审计、监察和检察机关对罚没负责监督检查;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发生的同一违法违章行为,只能由一个机关或组织处罚,不得重复处罚;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变卖款,全部缴同级财政部门;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罚没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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