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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制定的地主与佃户之间互犯的刑事法律。《宋史·刑法志一》: “刑部论: ‘佃客犯主,加凡人1等。主犯之,杖以下勿论,徒以上减凡人1等。谋杀盗诈,有所规求避免而犯者,不减。因殴致死者不刺面,配邻州,情重者奏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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