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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宋代刑狱法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宋代刑狱法

宋代关押犯罪囚徒的办法。《宋史·刑法志三》: “凡内外所上刑狱,刑部、审刑院、大理寺参主之,又有纠察在京刑狱司以相审复。官制既行,罢审刑、纠察,归其职于刑部。四方之狱,则提点刑狱统治之。官司之狱: 在开封,有府司、左右军巡院; 在诸司, 有殿前、 马步军司及四排𪣉; 外则三京府司、 左右军巡院,诸州军院、司理院,下至诸县皆有狱。诸狱皆置楼牖,设浆铺席,时具沐浴,食令温暖,寒则给薪炭、衣物,暑则5日一涤枷杻。郡县则所职之官躬行检视,狱敝则修之使固。神宗即位初,诏曰: ‘狱者,民命之所系也。比闻有司岁考天下之奏,而多瘐死。深惟狱吏并缘为奸,检视不明,使吾元元横罹其害。《书》不云乎: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其具为令: 应诸州军巡司院所禁罪人,1岁在狱病死及2人,5县以上州岁死3人,开封府司、军巡岁死7人,推吏、狱卒皆杖60,增1人则加1等,罪止杖100。典狱官如推狱,经两犯即坐从违制。提点刑狱岁终会死者之数上之,中书检察。死者过多,官吏虽已行罚,当更黜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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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9 2:0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