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宋刑统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077 宋刑统宋朝主要法典,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在形式上沿用唐末附载有关格敕的《大中刑律统类》、五代之后周的《显德刑统》。刑书的名称和体例至这一时期,是自商鞅“改法为律”后的一大变化。在内容上大体与 《唐律》相同,而收集、增加了自唐开元二年(714)至宋初建隆三年(962)近150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并增“折杖之制”,即徒、流加脊杖,笞杖加臀杖,从20至7下不等。连目录31卷,12篇,分213门,502条。篇下设门,亦为体例之一变化。《宋刑统》为中国首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宋刑统宋代的主要法典。北宋建国之初,因袭“唐律、令、格、式”,并沿用五代后周的《显德刑统》,因其“科条繁浩,或有未明”,于建隆四年(963年),宋太祖依据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的建议,命窦仪、苏晓、冯叔向等人沿袭唐律,在《显德刑统》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重详定刑统》,简称《刑统》,后人称《宋刑统》。共三十卷,有律十二篇,分二百一十三门,计五百零二条律文,律后有疏,以下按时间顺序分列敕、令、格、式,共一百七十七条,又有起请三十二条。律文及律疏基本上照抄《唐律疏议》,但其篇下分门,以门统律,则是“刑律统类”的特色。书成后,当年八月刊校结束,宋太祖乃下诏“谟印颁行”,此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镂版印行的法典。这是宋太祖为巩固统一,加强中央集权,维持其统治秩序所采取的立法措施。清人沈家本评说: “《刑统》为有宋一代之法制,其后虽有编敕之时多,而终以《刑统》为本”(《沈寄簃先生遗书》)。 宋刑统宋代主要法典。又名《重详定刑统》、《建隆重定刑统》。三十卷。北宋窦仪主撰,苏晓、奚玙、张希护等共撰。窦仪(914—966),字可象。蓟州渔阳(今天津市蓟县)人。五代后晋时进士,曾在后汉、后周朝任职,宋太祖时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事。建隆四年(963)奉命主撰《宋刑统》和《建隆编敕》。 宋刑统“宋建隆详定刑统”的简称。中国第一部刊板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由窦仪等依据《唐律》制定的。共三十卷,十二篇,213门,502条。同时将中唐以来至宋初有关刑事规范的敕、令、格、式附入,并增折杖之制,即将徒、流、杖、笞折合相应的脊杖或臀杖,作为代用刑。太祖乾德四年(966年)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哲宗绍圣元年(1094年)曾几次重修。 《宋刑统》宋代的主要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1部印行的封律法典。宋太祖建隆四年(963)七月,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人撰成。刊版印刷,颁行全国。全书连目录共31卷,分213门,内有律12篇,502条,并附令格式敕177条,起请32条,以及律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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