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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宋刑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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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077 宋刑统

宋朝主要法典,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在形式上沿用唐末附载有关格敕的《大中刑律统类》、五代之后周的《显德刑统》。刑书的名称和体例至这一时期,是自商鞅“改法为律”后的一大变化。在内容上大体与 《唐律》相同,而收集、增加了自唐开元二年(714)至宋初建隆三年(962)近150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并增“折杖之制”,即徒、流加脊杖,笞杖加臀杖,从20至7下不等。连目录31卷,12篇,分213门,502条。篇下设门,亦为体例之一变化。《宋刑统》为中国首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宋刑统

宋代的主要法典。北宋建国之初,因袭“唐律、令、格、式”,并沿用五代后周的《显德刑统》,因其“科条繁浩,或有未明”,于建隆四年(963年),宋太祖依据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的建议,命窦仪、苏晓、冯叔向等人沿袭唐律,在《显德刑统》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重详定刑统》,简称《刑统》,后人称《宋刑统》。共三十卷,有律十二篇,分二百一十三门,计五百零二条律文,律后有疏,以下按时间顺序分列敕、令、格、式,共一百七十七条,又有起请三十二条。律文及律疏基本上照抄《唐律疏议》,但其篇下分门,以门统律,则是“刑律统类”的特色。书成后,当年八月刊校结束,宋太祖乃下诏“谟印颁行”,此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镂版印行的法典。这是宋太祖为巩固统一,加强中央集权,维持其统治秩序所采取的立法措施。清人沈家本评说: “《刑统》为有宋一代之法制,其后虽有编敕之时多,而终以《刑统》为本”(《沈寄簃先生遗书》)。

宋刑统

宋代主要法典。又名《重详定刑统》、《建隆重定刑统》。三十卷。北宋窦仪主撰,苏晓、奚玙、张希护等共撰。窦仪(914—966),字可象。蓟州渔阳(今天津市蓟县)人。五代后晋时进士,曾在后汉、后周朝任职,宋太祖时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事。建隆四年(963)奉命主撰《宋刑统》和《建隆编敕》。
刑统为刑律统类的省称。此称产生于唐后期,《大中刑律统类》即是。五代沿袭该称。《宋刑统》共十二篇,二百十三门,五百零二条。主要参照后周《显德刑统》。与性质内容相近的《唐律》比较,一是体例有不同,《宋刑统》每篇均由若干门构成,多则二十六门,少则五门;还在律条后附以相应内容的令、格、式、敕条和起请等法条。其中,“疏令格式敕条一百七十七,起请条三十二”(《玉海·卷六十六》)。《唐律》则篇下不分门,且在“疏议”中引用的令、格和式条文,旨在说明律条,与《宋刑统》另附在律条后并成为一种刑统式的法典不同。二是《宋刑统》制订者根据本朝实际情况对《唐律》原有的某些条款作了增删。如把《唐律·诈伪》中的“诈取官私财物”、“妄认良人为奴婢部曲”和“诈除去死免官户奴婢”条,集于“诈欺官私取财”门,并删去原有的“诈为官私文书及增减”条(《诈伪律》)。另外,还新增了“户绝资产”、“死商钱物”和“典卖指当论竞物业”条(《户婚律》)。律条直接反映法律内容,律条的变化意味着法律内容有变。三是规定了换刑的条文。它在“五刑”条中新设定了“折杖法”。这是一种以杖刑代替笞、杖、徙和流刑执行的规定。其中,笞、杖折臀杖,徒、流折脊杖,所杖数目依原刑重轻上下。如“笞五十决臀杖十下放。笞四十三十决臀杖八下放。笞二十一十决臀杖七下放”(《名例律》)。这一规定在《唐律》中无。此外,《宋刑统》还因地名变化、避讳等原因改变了《唐律》中的一些字、词。《宋重定刑统校勘记》载:“疏议小有不符,大率宫室、都邑今昔异名,将以取便官司,故应变易从质。”还有因为“宋避翼祖讳,易‘敬’字作‘恭’”,故“大不敬”改为“大不恭”等。对于此刑统,后人大多加以肯定。叶大庆在《考古质疑》中认为:“今所传《刑统》一书,历代相承,良法美意,我朝建隆初又加修正。尝试观其梗概,其得帝舜遗意多矣。”尽管它的律条基本同于《唐律》,但由于编入令、格、式、敕和起请等形式,使它的部分内容有了变动,并具有宋代特色。有人认为:“《宋刑统》就其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但是它收集了自唐代开元二年(714)到宋初建隆三年(962)近一百五十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从宋朝统治阶级的现实需要出发,加以审定和汇编,这就是《宋刑统》与《唐律》的重要区别之所在。”(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第九章)另外,它还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此书少流传,清修《四库全书》未加收录。目前可见两个版本。一是民国七年(1918)由当时国务院法制局依据天一阁本印行之本,简称局本。二是民国十一年吴兴刘承干据天一阁本校刻之本,简称嘉业堂本。两者相比,后者校勘较精,且在书后附录了《宋会要》等有关记载和与《唐律》的校勘记,为读者查阅提供了方便。1984年中华书局复将此本点校出版。

宋刑统

“宋建隆详定刑统”的简称。中国第一部刊板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由窦仪等依据《唐律》制定的。共三十卷,十二篇,213门,502条。同时将中唐以来至宋初有关刑事规范的敕、令、格、式附入,并增折杖之制,即将徒、流、杖、笞折合相应的脊杖或臀杖,作为代用刑。太祖乾德四年(966年)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哲宗绍圣元年(1094年)曾几次重修。

《宋刑统》

宋代的主要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1部印行的封律法典。宋太祖建隆四年(963)七月,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人撰成。刊版印刷,颁行全国。全书连目录共31卷,分213门,内有律12篇,502条,并附令格式敕177条,起请32条,以及律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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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0/19 17:5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