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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审刑院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审刑院

官署名。宋代置。掌复核刑事案件。《续资治通鉴·宋纪·太宗淳化二年(公元991年)》:“帝饮恤庶狱,虑大理、刑部吏舞文巧诋,八月,乙卯,置审刑院于禁中,以枢密直学士楚丘、李昌龄知院事,兼理详议官6员。凡狱具上奏者,先由审职院印讫,以付大理寺、刑部断复以闻,乃下审刑院详议,申复裁决讫,以付中书,当者即下之;其未允者,宰相复以闻,始命论决。”

审刑院

官署名。北宋中央最高司法审复机构。宋初恢复唐制,全国死刑及其他重大案件送交刑部复核,称为详复。太宗时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权的控制,先在刑部增置详复官六员,专职审阅天下所奏报的刑案,驳正其违失。又于淳化二年 (991年),以 “虑刑部、大理寺吏舞文巧诋”(《燕翼诒谋录》)为名,特置审刑院于禁中,设知院事一至二人,以亲近的郎官或两省高级官员充任。下设详议官六人,以京朝官充任。凡全国奏报的重大案件,先送审刑院收讫,交大理寺审判断定,转刑部复核后,再由审刑院知院与详议官讨论审复,写出书面意见,上报中书,奏请皇帝决断,得旨后批送中书降敕奉行。审刑院的设置是皇帝直接控制司法审判权的典型表现。元丰三年 (1080年),审刑院罢归刑部,但仍以审刑院知院官判刑部,而刑部主司降为同判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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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3:3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