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审判委员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审判委员会我国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进行集体领导的组织。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审判委员会审判组织形式之一。在我国,指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机构。早在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司法机关已设置此类审判组织。例如,1932年6月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就曾规定: 县裁判部、省裁判部设裁判委员会。此后,一直存在。抗日战争期间,革命根据地政府,有的已颁布《审判委员会组织条例》,如1942年陕甘宁边区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7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已明确规定县(市)人民法庭及分庭均设立审判委员会。1954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再次肯定了这一审判组织形式。根据1983年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在刑事诉讼中,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合议庭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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