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富勒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富勒1902—1978Lon Lovois Fuller美国法学家,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长期任哈佛大学法理学教授。主要著有《法律在探讨自己》(1940年)、《法律的道德性》(1964年)、《法理学》(1949年)等。认为法和道德不可分,法兼具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前者指法的实体目标,如正义;后者指法的解释和执行方式,包括8项要求:1.有可遵循的规则;2.应予公布;3.无溯及既往的法;4.规定明确;5.不自相矛盾;6.无人们不可能实现的规定;7.保持稳定;8.法和官方行为一致。法是手段和目标的综合体。理性是检验法律基本价值的标准。强力是保障法律效力的手段之一,但非法律本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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