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3月4日国务院批准,同年3月1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施行。共13条。它规定: 本规定所称对外经济开放地区,是指国家批准的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进行新区建设必须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设备,必须符合无污染或少污染的要求,对产生污染,国内又不能配套解决的,应当同时引进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做到防治环境污染的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当明确当事人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在对外经济开放地区进行开发建设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竣工后,必须报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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