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屠宰税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屠宰税tax on slaughtering animals国家向屠宰牲畜的所有者收入中所征收的货币或实物。属于行为课税。 屠宰税对税法规定的几种牲畜发生屠宰行为时,向屠宰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950年开征。以屠宰猪、羊、菜牛为征税范围,一般按定额税率计征。 屠宰税slaughtering tax税法规定的猪、羊、牛等3种主要牲畜,在发生屠宰行为时,向屠宰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按牲畜的种类和头数,实行定额征收。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了《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凡经营生猪(包括菜牛、菜羊)的单位或个人,由收购者根据收购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缴产品税,不再征屠宰税。居民和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生猪,仍按头征收定额屠宰税。税额应与征收生猪产品税的税负大体相等。 屠宰税是对猪、羊、牛等牲畜在发生屠宰行为时,向屠宰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国,屠宰税是一个历史悠久,有一定纳税习惯的地方税种。全国解放前,在国民党统治区和各革命根据地都征收屠宰税,但税制很不统一。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屠宰税为全国统一开征的税种,1950年4月,财政部颁发《屠宰税暂行条例草案》。同年12月, 政务院颁布 《屠宰税暂行条例》。1951年7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甘肃省屠宰税稽征办法》。1955年5月,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对伊斯兰教三大节日屠宰自食牲畜免税时间作了规定。1957年1月, 为配合国家奖励发展牲畜和提高生猪收购价格,将猪、羊、牛等牲畜的屠宰税率减为8%。1959年10月1日起,对经营屠宰业务的国营企业,无论在省内调拨或向省外调拨屠宰牲畜,一律改在牲畜调拨起运时, 由起运地税务机关照当地牲畜收购价一次性征收屠宰税10%,牲畜运到销售地屠宰后不再征收。其余单位和个人屠宰牲畜,税率仍为8%。1963年1月起,对经营屠宰业务的国、合企业在省内调拨肉畜,恢复在屠宰环节征收屠宰税,产地不再征收;向省外调出肉畜,由最后调出单位,以调拨价缴纳10%屠宰税;由省外调进肉畜屠宰后仍不征屠宰税。1965年, 猪的屠宰税率由8%减为4%, 在收购环节缴纳屠宰税税率由10%减为5%。1966年,将牛、羊屠宰税率由8%减为4%。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 经营肉食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缴纳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内征收。机关、团体、事业、企业等集体伙食单位和个人、外侨屠宰牲畜,仍继续征收屠宰税。1984年9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国营、集体收购单位收购的食用生猪、菜牛、菜羊,在收购环节缴纳产品税。单位或个人自己宰杀生猪、菜牛、菜羊等牲畜,由屠宰单位或个人缴纳屠宰税。个体屠商或集体伙食单位直接向养猪单位或个人收购生猪, 均不征收产品税, 屠宰时征收屠宰税。1985年11月,凡经营应税牲畜(包括生猪、菜牛、菜羊,下同)的单位和个人,由收购者根据收购所付金额计算缴纳产品税, 不征收屠宰税; 个体屠商在市场售肉时,征收营业税。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生猪,按当地国营牌价征收屠宰税。农民屠宰生猪,只就出售部分,按实际售价计征屠宰税。农民个人将应税牲畜屠宰后向国家交售白条肉,缴纳屠宰税,收购环节不征产品税。 屠宰税国家按税法规定对屠宰牲畜行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1950年12月19日,中国政务院发布《屠宰税暂行条例》正式施行。1973年将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对集体伙食单位和个人征收。1985年对个体户宰杀的牲畜改征产品税,不再征屠宰税。中国此项税收收入1950年1.06亿元,1955年3.78亿元,1960年1.21亿元,1965年5.79亿元,1970年2.94亿元,1975年1.08亿元,1980年1.43亿元,1985年2.00亿元,1990年2.71亿元,1991年2.41亿元,1992年2.83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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