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保障人民权利不受侵犯的法规。1940年11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公布施行,是山东老解放区重要法规之一。共十二条。规定凡中华民国之国民,无男女、种族、宗教、职业、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政治上一律平等,均享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但汉奸及褫夺公权者不在此例。规定人民有下列自由:(1)身体与抗日武装之自由;(2)居住之自由;(3)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与通讯之自由;(4)信仰宗教与政治活动之自由。人民因犯罪被捕拘禁,执行机关应在24小时内移送审判机关,但逮捕时必须持逮捕状。凡判处死刑者,必须经主任公署批准后执行。各级政府公务人员,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条例》对保障我省人民权利不受侵犯起了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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