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征收营业税章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山东省征收营业税章程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由山东省政府公布施行。共三十八条。主要规定:(1)凡中外商民在本省境内营业者除中央法令规定者外,均应依照本章程规定缴纳营业税;(2)征收营业税由财政厅按照各地繁简情形酌量设局办理;(3)征收营业税以营业总收入额和营业资本额为标准,前者税率为2‰至10‰,后者为4‰至20‰;(4)营业者应将所用各种账簿编列号码送征收机关登记;(5)营业税调查证及营业税收据均由财政厅印发并加盖征收机关钤记;(6)征收机关设置公告处对征收营业税章程、办法、罚金、银元及辅币逐日市价等进行公布。章程并对征税范围、免税范围、课税标准、税率表等作了具体规定。 |
随便看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