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982年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同年8月9日公布施行。1962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共22条。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而制定。主要对登记对象、事项、主管机关、程序、登记企业的条件和违法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见“行政法学”中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982年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同年8月9日国务院公布施行,共22条。条例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条例规定: 国营的,合作社营和其它集体所有制的,联营和合营的,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都应办理登记; 工商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的主要事项有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筹建开业日期、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或者从业人数。条例还对工商企业登记的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企业申请登记的审批权限和监督检查,违反登记规定的惩处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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