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工商统一税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工商统一税中国对工商企业和个人经营业务的流转额和提供劳务的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1958年税制改革时由几种税合并而成,采用差别比例税率。1973年又并入工商税。现只对外国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机构仍按1958年颁行的《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的规定征税,对国内企业不再开征。 工商统一税中国于1958年9月开始实施的一个主要税种。1979年至1993年12月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工农业产品部分共设计105个税目,商业零售设计1个税目,交通运输部分设计1个税目,服务性业务部分设计3个税目。税率按产品或行业设立,工农业产品共40个档税率,最低为1.5%,最高为69%;商业零售税率为3%;交通运输税率为2.5%,服务性业务为:3%、5%、7%等3个税率。1973年并入工商税。1983年又作为独立税种征收。中国工商统一税收入:1958年120.09亿元,1959年145.67亿元,1960年148.58亿元,1965年139.17亿元,1966年156.57亿元,1969年167.29亿元,1970年206.28亿元,1971年240.51亿元,1972年243.92亿元,1983年0.25亿元,1985年13.32亿元,1989年27.43亿元,1990年38.08亿元,1991年52.37亿元,1992年83.37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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