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工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033 工律古代关于手工业生产的法律。据现有文献看,最早的是秦律的工律、,均工、工人程和 《秦律杂抄》的有关条款。秦手工业有官私之分。官营的,朝廷由内史监管,各郡、县由郡守、县令和县丞监管。直接管理生产的按行业分为:工官、吏、佐、曹长、太官、右府、左府、右采铁、左采铁和啬夫等。做工的是工师、工徒;另外是刑徒,如“工城旦”、“工鬼薪”、“工隶臣”及居作的女刑徒。秦律规定,官营的按朝廷“命书”生产,擅做他物者,惩罚工师和县丞。工匠选、用料而浪费者受惩罚。制造器物必须守规格。对工匠重技术训练,有训练期限和奖励。对各工匠都有劳动定额。合理使用有技艺的劳动力; 工隶臣斩获敌首和别人斩敌首为其赎免的都令作工匠,如身体致残为隐官工;不派有技艺的工隶臣赶车和烹炊。实行产品评比奖惩制。足见秦很重视手工业。汉因秦制,而惠帝、高后时“复弛商贾之律”,向豪富和贵族让步,某些官营手工业交由私办。文帝五年 (前175)“除盗铸铁令”,民得私铸,贵族官僚乘机暴发; 有铸钱者,“钱布天下”,“富埒天子”,“财过王者”。汉朝廷设少府和大司农管理手工业,地方设工官和铁官。大司农收入归国库,少府收入归皇室。武帝连年用兵,为增加国家收入,限制富商大贾,将铸铁、冶铁和煮盐的主要部分收归官营。并规定对私铸铁器、盗铸诸金钱及私鬻者,施严刑。确立了铸钱、冶铁和煮盐的官营制度,而国力加强。汉以后,铁、盐官营私营时变,而铸钱官营为历代沿袭。唐手工业大发展,颁行单行法规外,《唐律疏议》、《唐六典》中还有具体规定。如兴造、用工用料之报批制度,违反而不报者受刑罚。另外,对工匠的训练、产品规格质量的规定都很严格,“诸工作有不如法者,笞四十;不任用及应更作者,并计所不任赃庸,坐赃论减一等;其供奉作者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为罪,监当官司各减三等。”为确保质量而规定:“其造工矢长刀,官为立样,仍题工人姓名,然后听鬻之,诸器物亦如之,以伪滥之物交易者没官,短狭不中量者还主。”“凡营单器,皆镌题年月及工人姓名,辨其名物,而阅其虚实。”宋律承唐律,除单行法规,《宋刑统》有“擅兴”、“杂律”两篇。明代手工业更发展,《大明律》专设工律一篇,集中和扩充了唐、宋手工业管理规定,分《营造》与《河防》两卷,共13条。《营造》是下列问题的刑罚规定:非法营造;虚费工力采取木石而不堪用;造作不依法;冒领物料;以私料令官局代造缎匹;造作过期限;官吏不按规定在官房办公等。《河防》是对下列行为的刑罚规定:盗决河防;不修河防或修而失时;违章侵占街道及修理桥梁道路等。《大清律例》的工律内容一准于 《大明律》,条款基本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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