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Regulations in the Signing of Industrial and Mining Products Marketin g Contract1984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凡属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的购销合同,按下达的计划指标和需方提出的花色品种、规格、质量签订;属于指导性计划产品的,参照国家下达指标,结合本单位实际,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主要条款有: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1984年1月23日颁布,同日开始执行,共10章44条。旨在加强工矿产品购销之间的联系,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工矿产品包括工业品生产资料和工业品生活资料。本条例适用于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村社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之间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法人与非法人订立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参照条例执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的购销合同,按国家和国家授权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计划指标和需方提出的花色、品种、规格、质量签订。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的购销合同,参照国家和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 属于自由购销产品的购销合同,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购销当事人必须贯彻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本着按需生产、质量第一、适销对路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签订和履行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对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供方与需方的违约责任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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