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差额选举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差额选举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制度。为许多国家所采用,我国也采用。我国法律规定: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的1/3至一倍,间接选举的前者应多于后者1/5至1/2;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人的选举,候选人一般应有两名;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的副职领导人的选举,候选人比应选人应多一至三名;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的选举,候选人比应选人应多1/10至1/5。 差额选举“等额选举”的对称。一个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出的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出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方法。如一个选区应选出3名代表,提出3名以上候选人的就是差额选举。和等额选举不同,它给选民提出了自由挑选的余地,便于选民对国家公职人员实际监督。我国在1979年以前实行等额选举。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并规定了两种差额的比例: 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时,其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的1/2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1/5至1/2。 差额选举又称不等额选举。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一种选举方式,相对于等额选举而言。中国1979年通过、1982年修正的中国 《选举法》 明确规定的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即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差额选举为选民或代表提供更多选择的余地,有利于选出满意的代表。资本主义国家的 “自由竞选” 也是一种差额选举。候选人由所属党派或无党派人士定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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