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三、农产品价格补贴 |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
释义 | 三、农产品价格补贴新中国成立后, 国家根据各种农副产品同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不同关系, 对其价格采取了分类管理的政策。把人民生活基本必需品, 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 对这一大类农副产品的销售价格, 国家采取了基本稳定的政策, 即收购价格提高后, 销售价格不提或少提, 对出现的购销价格倒挂, 商业企业经营中的政策性亏损, 由财政给予补贴。把人民生活必需品,包括肉、蛋、菜、奶等主要副食品划为 “二类”, 对这一部分农副产品的销售价格, 采取了随着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提高而提高, 但提价的幅度低于收购价格提高的幅度, 由此而出现的企业经营性亏损, 由财政给予补贴。把农副产品中的重要经济作物, 包括大麻、亚麻、甜菜等和一般的农、副、土特产品划为第“三类”和第“四类”, 对这两类产品的购销价格都是采取同步提高,并安排一定利润的政策,不实行补贴。 表8-4-4 历年农产品价格补贴情况 单位: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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