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三、农村集体商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三、农村集体商业新中国成立初期,安徽农村以私营商业为主,商业网点很少。到1953年,全省县城以下私人商业总户数102 464户,从业人员172 057人,资金1 038万元,其中纯商业64 874户,饮食业23 720户,服务业13 870户。按照1954年7月中央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和改造私营商业”的指示,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有计划、有领导地开展对农村私商的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底,全省农村共有合作商店、合作小组26 569个,入店、入组人员44 006人,成为在供销社领导下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的集体经济组织。1958年,农村合作商店除部分并入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外,绝大部分并入人民公社商业科。1961年9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商业工作的决定》,安徽决定恢复农村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到1962年,供销社管理的合作商店恢复到7 177个,合作小组1 588个,从业人员74 14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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