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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三、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区村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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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三、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区村政权

1949年10月, 新中国成立后, 东北人民政府根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的规定, 于1949年11月16日发布了 《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普遍召开县人民代表会议、区村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要求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村为单位直接选举产生,100~300人选出1名代表, 代表总数最低不少于40人, 最高不超过70人。区人民政府委员会, 为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受人民政府领导。区长、副区长和委员均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可连选连任。区人民委员会由9~13人组成。1950年12月8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乡 (行政村) 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为区、村政权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按《通则》规定,区、村政权每年改选一次。但许多地方没有按期改选, 有些政权出现了组织不健全和职能作用发挥不好的现象。为此, 黑龙江省 (包括松江省在内, 下同)在1951年春和1952年冬, 对村政权普遍进行了改选和整顿。改选整顿后, 村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一般是30~50人, 村政府委员会是9~15人。村政府保留5~7个工作委员会。村人民代表会议每半月至1个月召开一次, 村政府委员会每10天至半月召开一次会议, 集体讨论决定村生产建设和公益事业等重大事项。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和适应发展生产及社会主义改造的需要,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 下同) 和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精神, 从1953年5月至10月, 黑龙江省全面开展了普选运动。这是全国第一次经过人口普查, 用选举的方法选举人民代表大会。普选运动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 从省到县 (市)、区、村普遍成立了选举委员会, 具体指导选举工作。在广泛宣传教育和提高认识的基础上, 经过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 黑龙江省有选举权的选民总数为6 254 222人, 直接参加投票选举的有5 447 627人, 参选率达到87%。全省共有8 157个基层选举单位, 经过充分酝酿, 采取以举手表决的方法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共选出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51 692人, 其中妇女代表占16%。代表选出后, 普遍召开了首届村人民代表大会, 依法选举产生了村长、副村长和村政府委员, 组成了新的村政府委员会。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 一般下设生产合作、文教卫生、治安保卫、人民武装、民政、财粮、调解等工作委员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 下同)公布后, 黑龙江省的村政府委员会均改为村人民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县辖农村区人民政府改为区公所, 作为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不属于基层政权组织的范畴, 不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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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2: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