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西国民中学办法大纲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广西国民中学办法大纲广西设立国民中学的根本法。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7月10日广西省政府委员会在修正二十五年的《广西国民中学办法大纲》的基础上决议通过并公布施行。规定设立国民中学,是为便于继续国民基础教育提高民族文化水准及准备基层建设之干部人员,适应广西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四大建设之需要。规定国民中学修业期限4年,分前后2期,前期结业生得择优派往各指定地点服务或回家庭参加农工商等实际生活,有1年以上服务或职业经验后得升入国民中学后期继续学业,并得投考各种技术学校或高级中学,规定了国民中学以县立或各县联立为设校原则。同时还对校名称谓、经费筹措、教学设备、校长职责、教员作用等方面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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