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百科知识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

1990年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共18条。规定所称地名是指:行政区划名称,包括自治区、地区、市、县(市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公所、居民委员会等名称;居住地名称,包括自然村(屯)、片村、城镇、街道、巷里、居民区、区片等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水利、交通、矿山、电力设施、公共设施、名胜古迹、游览地、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等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岛、礁、滩、地域等名称。各级地名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同时对各级地名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及其审批权限和程序、地名档案管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等,均作了具体的规定。

随便看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0-2025 o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9/28 7:49:22